在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,合同纠纷已成为企业经营者与个人难以回避的法律难题。从买卖合同货款拖欠,到合作协议条款理解分歧,再到合同履行中的质量标准争议,每一类问题都需要专业律师以严谨态度抽丝剥茧。在新乡市及长垣市区域,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、高级合伙人宁乔姬律师,凭借多年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积累,逐渐形成了“情理兼顾、守护权益”的执业风格,受到不少当事人的认可。
宁乔姬律师曾代理某新材料公司应对一起无纺布买卖合同纠纷案。该案中,某进出口公司作为买方,与某新材料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无纺布销售合同,约定采购SMMS无纺布,质量标准载明执行行业标准FZ/T64034-2014,40克无纺布单价为每吨110000元,并约定预付50%货款、款到发货。
第一份20吨合同双方货款两清,履行完毕。第二份合同卖方累计发货28.0277吨,买方退回10.2232吨,卖方同步退款1807024元,实际交付17.8045吨,买方实付货款2278976元。此后双方产生争议:买方主张卖方交付的货物出库单标注型号为SMS,与合同约定的SMMS不符,且双方事前通过微信沟通约定质量标准为AAMI3级、静水压≥50,实际货物检测静水压仅32,远未达标,造成出口订单损失,起诉索要719万余元可得利益损失,二审上诉主张215万余元损失。卖方则反诉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28410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,合计314万余元,理由是买方未完整履行第二份合同。
该案一审裁判要点,对合同纠纷实务具有借鉴意义。其一,质量标准认定方面,书面合同仅约定FZ/T64034-2014行业标准,该标准涵盖SMS、SMMS多层无纺布,40g产品静水压要求≥280mmH₂O;微信磋商的AAMI3级标准未写入合同,不能作为约束双方的正式质量依据。其二,举证责任分配方面,买方主张货物型号、质量不合格,负有举证义务;买方虽申请司法鉴定,但拒不缴纳鉴定费,鉴定机构终止鉴定,买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其三,型号不符抗辩不成立,卖方主张出库单SMS标注为疫情期间员工笔误,且买方自身对外合作协议也使用SMS表述,买方无实物证据证明货物少一层熔喷布,不足以证明货不对版。最终,法院驳回双方全部诉求:买方无证据证明卖方违约,可得利益损失诉请不予支持;合同签订后时隔一年多卖方才主张继续履行,疫情期间无纺布价格暴涨后行情大幅回落,继续按原价履约对买方显失公平,驳回卖方诉求。
宁乔姬律师2012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,2014年至今执业于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,现任该所管委会主任、高级合伙人。她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,核心业务覆盖离婚财产分割、婚约财产纠纷、抚养权争夺、继承纠纷、家族财富传承等全品类家事法律事务,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、大额彩礼返还、复杂房产分割等疑难复杂案件。在合同纠纷领域,她同样以严谨的办案态度,为当事人提供从协商谈判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。
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,曾获评“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”。她始终以“情理兼顾、守护权益”为执业理念,在长垣市及周边区域形成了良好的专业口碑与行业影响力。
结合上述案例,宁乔姬律师提醒,合同纠纷的防范重在事前。第一,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,尤其是标的物型号、质量标准、验收方式等核心内容,避免仅依赖微信沟通或口头约定;第二,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书面凭证,出库单、对账单、付款记录等均应妥善保存;第三,一方违约后,守约方应及时主张权利,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;第四,涉及质量争议时,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,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合同纠纷的解决,既需要律师对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,也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。宁乔姬律师以严谨的办案风格和扎实的专业能力,在新乡市合同纠纷法律服务领域持续为当事人提供支持。如遇合同争议,及早咨询专业律师,往往能在协商谈判或诉讼代理中争取更为有利的位置。